以这些大趋势为背景,教育部适时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,目的非常明确,就是要通过法学教育改革迎接市场化、多元化、国际化、法治化的时代挑战。

这项法案被美国一些社会团体谴责侵犯公民自由权和隐私权,是一场灾难。据当地媒体报道,在德国其他机场也出现了类似的抗议活动。

国家威仪的背后 挥汗如雨的仪仗队

但侵犯某人的自由权则是对于自由权的损害。示威者穿着很少的衣服,一些人还在自己裸露的皮肤上写上谁来保护我们的隐私?的字句。法国政府决定给予警方一些过去不曾有过的权力,如检查汽车的后盖箱、监视网络电子邮件等。过去,法国为保障人权,一向禁止警察无缘无故地检查汽车后盖箱。于是,沃尔德伦获得了并非结论的结论,即对于表面看上去是安全和自由的冲突进行了分解,使得美国人民保持警惕,为了安全放弃自由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权衡。

而这类检查过去都由警察完成。安全和隐私孰先孰后?为保证安全需要放弃多少隐私?在恐怖袭击阴影笼罩之下,民众还有多少维护个人隐私的空间?无论在哪个国家、什么年代,每当国家面临安全威胁的时候,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,甚至被取消,这几乎是规律。作者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来源:《新产经》(北京)2012年第5期 进入专题: 谣言 。

消除谣言要保障公民权利消除网络谣言,需要立体的眼界、综合的措施。在网络环境下,信息丰富而又纷杂,而专业化信息的判断成本高昂,要求每个人都一直保持健康、理性的心态,不免求全责备。必须将治理网络谣言置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利的框架之内。如果事先设定某些言论禁区,那显然剥夺了民众在这些方面发表言论的自由。

近期,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集中治理网络谣言。开放透明产生信任,遮蔽封锁产生臆测——这既适用于认识各种谣言的产生和发展,也适用于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当前的官民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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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对于那些虚假信息不信、不造、不传,既是互联网运营商的责任,也是作为公民应有的自律意识。谣言作为一种言论,能够落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,它能否受到实际的保护,前提是确属虚假,且有限制的必要。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扫地,足以证明此点。真正要付出主要精力去消除的,是那些出于对社会不满、敌意而导致的谣言

第二,用泄愤、表达不满为吴虹飞开脱也没什么效果。若信息内容涉及犯罪(爆炸、投毒等),则应是已经进入实行阶段,或者至少是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。对恐怖信息的第二层限制是,其内容应当足以使社会一般人信以为真。肯定了泄愤,不等于就能否定了犯罪。

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,不满言论所在多有,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,公众有理由超越吴虹飞的个案去追问,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?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究竟在哪里?法律人需要为此提供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。对于这类行为,最多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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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吴虹飞女士因表达我想炸建委被拘一案,涉嫌的罪名是编造恐怖信息罪。仅仅是表示犯意,而没有付诸任何实际行动的,不构成犯罪,发布这种信息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恐慌。

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:《南方周末》2013-08-01 进入专题: 因言获罪 吴虹飞案 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这些话通常情况下也都是气话、玩笑或戏言,如果说的是真话且具体实施,那就不是编造虚假信息,而可能是更加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甚至恐怖活动犯罪了。因此,该罪在客观上大多表现为说话,而不是干事。就此而言,吴虹飞的行为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。这是体系解释的当然结论。

更重要的理由是,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,不满言论所在多有,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,公众有理由超越吴虹飞的个案去追问,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?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究竟在哪里?法律人需要为此提供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。很多人编造恐怖信息,目的就是为了泄愤。

法律解释与适用有它的专业性。任何针对司法机关的批评,也应当是推进和逼促其回归到专业化、法治化的轨道中。

什么叫做恐怖信息?它首先意味着,当该信息内容为真时,必须足以使得社会一般人感到恐怖。否则,仅仅是抽象地谈言论自由或断言警方选择性执法,是以一种同样无视法律的方式在轨道外开战,即便赢了这一仗,也会输掉法律人的专业精神。

宣称已经在长三角沿岸都安装了炸弹,信息内容固然是一个已经实行的犯罪行为,但即便是沿岸居民大概对此也不会相信和关心,恐慌自然也就无从谈起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禁止的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,所处理的正是那些虽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,但像吴虹飞女士那样宣称我想要炸某处的扬言行为。第三,讨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不是很有效的角度。但肯定方会反驳说,近期事故频出且吴虹飞微博有众多粉丝传播,而且其他与事无关者,怎么能够代表那个建委里面的人说,看到被炸言论时也不会产生心理恐慌呢?涉及危害程度的判断,往往见仁见智。

从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,编造恐怖信息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处在同一款中,共用同一个法定刑,因此两类行为的不法程度具有相当性,既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明确要求有投放行为,相对应地,编造恐怖信息罪中的恐怖信息也应当达到犯罪实施阶段。法律人的技艺,就在于把一个公共话题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。

另一方面,能够保证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衔接。因此,一个人表示已经在某处安装了炸弹与我想要炸某处的区别就在于,前一个信息中涉及的爆炸罪已经进入预备或实行阶段,后一个信息中,仅仅是传递出一个犯意表示,还远未开始实施。

这些公共讨论都是有价值的,但是在专业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,关键还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。一方面,能够满足刑法内部的体系自洽。

(编者注:据律师消息,吴虹飞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天,罚款500元,8月2日上午10点前释放)第一,用气话、玩笑、戏言为吴虹飞辩解意义不大。这不是一个泛泛的主观感受,而是存在明确客观的标准。泄愤只是一种主观动机,动机通常不影响定罪,只可能影响到量刑。编造恐怖信息罪要惩罚的行为,本来就是编造恐怖信息,而不是实施恐怖活动。

反对方认为没有人会把吴的言论当真,甚至举例自己就看淡各种威胁。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第291条第2款中,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而且,泄愤于无辜者,显然是比恶作剧更加恶劣的动机。在吴虹飞是否犯罪的各种辩论中,有些问题需要澄清

否则,仅仅是抽象地谈言论自由或断言警方选择性执法,是以一种同样无视法律的方式在轨道外开战,即便赢了这一仗,也会输掉法律人的专业精神。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第291条第2款中,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